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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廳:自2025年4月1日起,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建造師等執業資格或高級職稱!

發表時間:2024-11-30 14:16
近日,福建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定》的通知(閩建〔2024〕20號)。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閩建辦筑函〔2019〕42號同時廢止

01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具有建造師等執業資格或高級職稱!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也稱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下同)應為投標人本單位在崗人員,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應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業績,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勘察、設計負責人,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或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的人員擔任。

02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施工負責人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勘察負責人(如有)、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03
工程進度款支付不低于應付工程價款的80%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嚴格執行預付款、施工過程結算等制度,按規定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并按時向農民工工資專戶足額支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進度款支付不低于應付工程價款的80%不得以預算未審核等為由拒付工程進度款

04
2類項目,不得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以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自主決策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概(估)算的工程費用部分在2億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除外),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在發包前明確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要求。

已經完成施工圖設計的工程,不得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原文如下: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活動,深入推進工程建設組織模式變革,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質,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福建省綠色建筑發展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總承包,是指承包單位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對工程勘察(如有)、設計、采購、施工或者勘察(如有)、設計、施工等階段實行總承包,并對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等全面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

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工程總承包實施范圍可以向投融資、運維等方向延伸。

第三條 在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以下簡稱工程總承包)活動,以及對工程總承包活動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參建各方應踐行綠色發展理念,促進設計、生產、施工深度融合,推行裝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協同發展,推進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全過程應用,促進工程項目建設提質增效。

第五條 工程總承包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信原則,合理分擔風險,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節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發包和承包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和復雜程度以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選擇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自主決策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概(估)算的工程費用部分在2億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實施裝配式建筑的項目除外),不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在發包前明確建設范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要求。

已經完成施工圖設計的工程,不得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

第七條 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除另有規定外,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當在發包前落實建設資金來源;向投融資方向延伸的,應當符合國家現行產業政策,不得增加政府隱性債務。

第八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勘察(如有)、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鼓勵招標人通過市場調研、專家咨詢論證等方式,明確招標需求,優化招標方案,確保評分因素設置符合項目具體特點和滿足實際需要。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使用我省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詳見附件1)。

第九條 支持建設單位擇優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體系和項目管理能力、財務和風險承擔能力,以及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業績。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資質(如有)、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單位(如有)、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招標人接受投標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復雜程度,合理確定牽頭單位,并要求投標人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聯合體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鼓勵同一項目的主體工程設計和施工全部由獨立投標人自行實施。

第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是工程總承包項目的代建單位、項目管理單位、監理單位、造價咨詢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和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單位(含聯合體各成員單位)。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也稱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下同)應為投標人本單位在崗人員,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應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與發包工程相類似的工程業績,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施工負責人或勘察、設計負責人,但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工程項目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或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應由聯合體牽頭單位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確定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30日。

第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評標(詳見附件2)。依法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工程總承包項目,一般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遵循限額設計、有限包干原則。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最高投標限價的完整性、合理性負責,不得隨意擴大風險包干范圍。

工程總承包項目應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形式,并按我省有關計價規定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價計量規則。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在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審核時,僅對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部分進行審核,對合同中固定總價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審核。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合同價格應當在充分競爭的基礎上合理確定。

第十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和合同中應對總承包風險的合理分擔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包括:

(一)建設單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

(二)因發包人要求以及提供的基礎資料不準確引起的建設標準調整、設計變更、主要工藝標準或者工程規模的調整或工期延長;

(三)因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工程費用變化及工期延長;

(四)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

(五)難以預見的地質變化、不利物質條件產生的工程費用增加及工期延長;

(六)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費用增加及工期延長。

除上述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外,其他風險由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通過購買保險的方式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第十六條 支持工程總承包項目創建優質工程,實行優質優價,提升工程質量水平。創建優質工程的工程總承包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最高投標限價中列明優質工程增加費,在招標文件和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創優目標和費用,落實創建優質工程的各方主體責任、執行的標準、費用的計算及支付辦法、竣工結算時限、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內容。

第三章   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全過程管理。建設單位根據自身資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項目管理單位或工程建設全過程咨詢單位,賦予相應權利,依照合同對工程總承包項目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基礎資料,做好與工程總承包項目實施相關的拆遷、管線搬遷、三通一平等準備工作,負責辦理工程總承包項目開工前的規劃、施工圖審查及施工許可手續。

建設單位嚴格執行預付款、施工過程結算等制度,按規定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并按時向農民工工資專戶足額支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進度款支付不低于應付工程價款的80%不得以預算未審核等為由拒付工程進度款

第十九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按規定配備相應項目管理人員,加強履約管理,促進設計、采購與施工的融合。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履約擔保,依法開立農民工工資專戶,提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或擔保,按期足額發放或代發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完成工程總承包范圍內的主體部分的勘察(如有)、設計及施工工作,可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將其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非主體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禁止工程總承包單位出借資質或將工程總承包項目轉包。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

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勘察負責人(如有)、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對承包范圍內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為聯合體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發包單位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就工程總承包項目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的勘察單位(如有)、設計單位及相關設計人員應在送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上簽章。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以按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一次性申請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施工許可證,也可以分標段申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及項目各參建單位應參與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中總承包范圍內涉及勘察(如有)、設計、施工等驗收工作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應負責提供及移交竣工驗收資料。

工程保修書由建設單位與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保修期內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范圍內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工程資料的審核、簽署、整理等工作,相關許可文件、備案表格、工程管理技術文件中應增加“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負責人”等欄目。其他項目參建單位根據其職能范圍審核、簽署、整理相應工程檔案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匯總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以及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監理等單位移交的工程資料,建立項目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規定對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各方責任主體及項目管理人員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出借資質、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按照相關規定納入相關市場主體和注冊人員信用評價。

第二十九條 專業工程采用設計施工一體化招標的,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以前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辦筑函〔2019〕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