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資2000多萬,承包人未交付竣工資料能追償工程款嗎?兩起最高院判例給出答案發表時間:2021-06-17 18:01 點擊上方藍字關注我們 當事人最近拿來一件非常棘手的案子,要求我們研究并給出解決方案。 事情是這樣,當事人是一家大型建設施工類企業,他們在2015年前后跟另一家施工類企業(我們暫且稱之為總包公司)簽訂了《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為發包人的總部大樓進行工程分包施工,當然,這項專業分包是政府建筑安裝管理處正式備案的,并非是那種包工頭違法轉分包工程,這是背景。 五個月后,分包工程施工即告完畢,也通過了分項驗收。之后,在2016年7月份左右,整個總部大樓也全部竣工,發包人在當年即入駐大樓,投入使用。 可問題是,6年過去了,當事人作為分包人沒收到過一毛錢的工程款,同時還墊付了材料款、工人工資等兩千多萬。 常言道欠債還錢乃天經地義,再不濟,起訴就是了。但是,經我們與當事人公司總經理與法務總監溝通后,他們認為《分包合同》里有bug,導致他們無法起訴。 bug主要是這么兩點: 分包合同約定,工程款按照施工節點進行支付,當分包人施工完畢,且向總包人提交分包竣工資料后支付工程款。 而這個工程中,項目經理前幾年離職了,有沒有向總包人遞交竣工資料不清楚,而且公司現在也沒有竣工資料的備份留存,不具備再次遞交的可能。 分包合同還約定,總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發包人需向總包人同比例支付了工程款,也就是所謂的“背靠背”條款。換而言之,因為發包人沒付錢,總包人也不會向我當事人付錢。 我們再總結一下,如果本案起訴處理,可能在法庭上遇到的爭議焦點是: 1、工程已經交付使用,但工程款支付義務人卻以未交付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該主張是否成立? 2、因前手不支付工程款,導致后手不支付工程款,這樣的“背靠背”條款該怎么維權? 遺憾的是,這兩個問題,無論是今年剛實施的《民法典》還是相關的建設工程案件的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 怎么辦?此題無解? 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展開了針對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工程類判例的檢索工作,皇天不負有心人,我們找到了這樣兩個判例有助于分包人維權。 這件案例中,東陽某建作為承包人起訴發包人青海某陽支付工程款五千多萬元,發包人青海某陽卻認為:根據雙方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東陽某建交付完整竣工資料,在交付資料之前,工程款支付條件尚不成就。 而最高人民法院卻這么看: “本院認為,建設工程通常按照施工、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經過竣工驗收合格、提交竣工結算資料、完成竣工結算、工程交付使用的流程進行。但案涉工程已于2012年9月15日先行交付使用,即承包方已經履行施工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發包方以承包方交付竣工資料的次要義務抗辯其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義務,與權利義務對等的公平原則不符,不具有合理性。” 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在建設工程中,按合同交付工程才是最重要的事情,別人都已經把工程交給你發包人了,你發包人還在這里扯沒給竣工資料所以不進行結算,這完全站不住腳! 至此,當事人認為的第一個bug,沒有竣工資料的事可以解決了。 這個案例中,分包人沈陽某越公司與承包人中XX局簽訂了《分包合同》,合同里也約定了“背靠背”條款,也就是我們前文所講的,發包人不給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就有權不支付分包人工程款。 太像了,簡直就是我們這個案件的一個翻版。 限于篇幅,案件過程就不詳述了,直接跳到判決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承包方提出雙方約定了在發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情況下,承包方不負有付款義務。但是,承包方的該項免責事由應以其正常履行協助驗收、協助結算、協助催款等義務為前提,作為發包方工程款的催收義務人,承包方并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蓋章確認案涉工程竣工后至本案訴訟前,已積極履行以上義務,對發包方予以催告驗收、審計、結算、收款等。相反,承包方工作人員房某的證言證實承包方主觀怠于履行職責,拒絕分包方要求,始終未積極向發包方主張權利,該情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附條件的合同中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的情形,故承包方關于“背靠背”條件未成就、承包方不負有支付義務的主張,理據不足。” 判決書行文較為晦澀,我們幫大家翻譯一下: 最高院是說,“背靠背”條款是可以約定的,但是你作為承包人要積極的向發包人去索要工程款,如果你不積極催款,導致“背靠背”的條件不滿足,從而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法院是不會支持你承包人的,相反,你應當立即向分包人付錢。 第二個bug至此也可以落地了吧。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個判例中,最高院支持分包人的一個前提是,承包人沒有“履行協助驗收、協助結算、協助催款等義務”。也就是說,我們在適用這個案例的時候,要注意提醒當事人舉證證明上述事實。 還有一點,關于判例在訴訟中能不能直接適用的問題,之前有人對我說,我們國家又不是判例法國家,你拿那么多案例來有說服力嗎? 這一點值得科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07月27日已經頒布《關于統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其中: 第二條規定:“缺乏明確裁判規則或者尚未形成統一裁判規則的案件,應當進行類案檢索”。 第九條規定:“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本次我們找到的兩個最高院判例,總結為裁判要旨,供大家在實務中參考,有助于大家解決工程糾紛。 其一,承包人已將工程交付發包人使用,發包人以承包人未交付竣工資料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該主張不成立。 其二,前手付款(發包人向承包人)作為向后手付款(承包人向分包人)的條件,但前手一方怠于履行相關催款義務的,可以視為背靠背條件已成就,應向后手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