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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廳:即日起,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評分低于60分,停工整改!

發表時間:2024-10-19 12:06

近日,山西省住建廳印發《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揚塵治理檢查評價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建設單位須在開工前一次性足額支付揚塵治理費用

第六條   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開復工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揚塵治理措施進行檢查。在具備以下控制項條件的情況下方可開復工

(一)施工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各方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責任;

(二)建設單位須在開工前一次性足額支付揚塵治理費用

(三)施工現場周邊必須按規定設置圍擋安裝車輛沖洗設備、揚塵監測系統,配備噴淋、霧炮等降塵設備

(四)施工現場內部主要道路路面必須采取硬化或鋪裝鋼板、橡膠墊等措施

(五)在城市建成區內,必須采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無法避免的,經屬地住建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必須對工程揚塵治理情況進行評價,評分低于60分的,依法停工整改!

第七條   房建市政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屬地住建主管部門必須對工程揚塵治理情況進行評價,評價時至少兩名執法人員同時在場,項目揚塵治理責任人簽字確認

屬地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對本級監管的全部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成效,每月應進行不少于一次評價

第九條 對于評分在90分以上的可減少監督檢查頻次;60分-80分的,督促全面整改到位,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防止揚塵污染問題反彈;評分低于60分的依法停工整改,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不滿足控制項條件的,按照評分低于60分的情形處置。

第十條部分內容:對半年內有2次以上評分低于60分的房建市政工程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對問題項目進行整改。

附件: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評分表

文件原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揚塵治理檢查評價辦法》的通知

晉建質規字〔2023〕147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鄉)管理局、園林局(中心)、省綜改區建設管理部,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央駐晉建筑施工企業:

現將《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揚塵治理檢查評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揚塵治理檢查評價辦法.doc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3年7月27日

(主動公開)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房建市政工程工地揚塵治理檢查評價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揚塵污染治理檢查工作,明確揚塵污染治理評價標準,提升工地揚塵治理水平,促進全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城市揚塵治理攻堅行動計劃》等法規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西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園林工程等房建市政工程的揚塵治理檢查和治理成效評價工作應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督促指導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工作,并開展督導檢查。

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包括住建局、城管局、園林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和同級政府任務分工對各自管轄的房建市政類工程揚塵治理工作負有監管職責。

第四條   全省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聯合同級生態環境等相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屬地住建主管部門要加強與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溝通聯動、信息互通,隨時跟進生態環境部門監控點、走航車PM10監測指標,采取“雙隨機”、“四不兩直”、明察暗訪、突查夜查等方式開展檢查。

第五條   全省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在房建市政工程開復工、重污染天氣等重要時段項目進行土方開挖、管網、綠化等易揚塵工序開展檢查。并結合環保部門數據指標對PM10超標的重點區域開展督導檢查

第六條   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開復工前,主管部門應當對揚塵治理措施進行檢查。在具備以下控制項條件的情況下方可開復工

(一)施工總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各方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責任;

(二)建設單位須在開工前一次性足額支付揚塵治理費用

(三)施工現場周邊必須按規定設置圍擋安裝車輛沖洗設備、揚塵監測系統,配備噴淋、霧炮等降塵設備

(四)施工現場內部主要道路路面必須采取硬化或鋪裝鋼板、橡膠墊等措施

(五)在城市建成區內,必須采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無法避免的,經屬地住建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控制項不具備的不得開復工。屬地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整改達標,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復工。

第七條   房建市政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屬地住建主管部門必須對工程揚塵治理情況進行評價,評價時須至少兩名執法人員同時在場,項目揚塵治理責任人簽字確認

屬地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對本級監管的全部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成效,每月應進行不少于一次評價

第八條 屬地主管部門對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成效的評價,主要對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責任落實、圍擋設置、場地硬化苫蓋、車輛沖洗、物料堆放、場內車輛運輸、重污染天氣響應等方面進行評價,并填寫《房屋建筑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評分表》(見附件)。評價過程中要同步對第六條所列控制項進行復查。

第九條 對于評分在90分以上的可減少監督檢查頻次;60分-80分的,督促全面整改到位,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防止揚塵污染問題反彈;評分低于60分的,依法停工整改,經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不滿足控制項條件的,按照評分低于60分的情形處置。

第十條   全省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嚴格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對揚塵治理不達標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記入不良信用信息。

對半年內有2次以上評分低于60分的房建市政工程約談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對問題項目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主管部門應在每輪次、周期檢查后對檢查情況進行通報。

對工作責任落實較差的下級主管部門和揚塵治理較差的項目責任主體點名批評或約談。

第十二條   全省各級主管部門建立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治理工作通報提醒機制,對揚塵治理監管工作落實較差的下一級主管部門,至少每半年向屬地黨委、政府通報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及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房建市政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評分表